面对着自家地头残留的3个光溜溜的树墩,陕西眉县金渠镇金渠村(原小寨村)73岁乡民屈老先生最近想不通,就“我栽了近30年的桐树,村上有没有权利私自采伐”向华商报劲风新闻反映。
屈老先生回想,树是1996年时他在自家地头亲手种下的,总共种了7棵桐树,后来仅活了3棵。“本来地头边都是乡民栽的树,树长大后,乡民大部分把树砍了卖钱了,我是对这3棵树有爱情了,所以没砍,就想看它能长多大。我儿女都在外上班,一年很少回来,这3棵树也就成了我的念想。”老先生说。令老先生没料到的是,3月20日晚,他猛地发现3棵约20米高的桐树竟被齐根伐断,现场仅残留树墩。屈老先生向新任村领导反映,却被奉告植树方位属团体土地,“树是团体的,伐了不违法”。对此,屈老先生很是不满,“就算这地是团体的,伐树前在村微信群里喊一声能费多大事?我要是没看见,认了!可他们连句话都不留,趁黑就把我守了快30年的树给偷着伐了,这是不是违背法律法规行为?”
据屈先生了解,现在30年桐树单棵的收回价格在300元左右,21日,屈老先生向金渠镇派出所报案,民警参与后,村领导再次着重土地归属问题,称伐树是为防止影响邻地猕猴桃树的成长。民警了解后确定此事为胶葛,并未正式立案。4月2日上午,华商报劲风新闻记者联络金渠镇镇政府,据悉,小寨村现在已和周边村兼并,一致并称为金渠村。关于屈老先生所称自植树被村上私自采伐一事,镇政府工作人员表明已介入查询。关于村干部被指称“团体土地上的个人栽培物归于团体”的回复是不是合理,该工作人员称,“咱们已委派驻村书记和有关人员前去了解此事,必定会给白叟一个公平的答复。”她说。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表明,根据《民法典》第250条规则,森林资源归于国家一切,但法律规则归于团体一切的在外;乡民在承揽的土地上合法栽培的林木,一般归个人一切。他指出,若屈老先生当年在自家承揽地地头(四至规模内)栽培树木,即使土地性质为团体一切,其仍对树木享有一切权。村委会建议“团体土地上的树木归团体”需进行如下举证:①栽培土地是否超出屈老承揽地规模,确属未分配的团体公共用地;②当年栽培是否经团体赞同,或存在制止个人栽种的规则。若村委会无法证明以上两点,则私行采伐涉嫌侵略屈老产业权。李宝坤着重,即使确定树木归属团体,村委会处理也需契合法定程序,根据《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处置团体产业应经乡民会议讨论决定。采伐前未公示、未告诉乡民屈老,显着存在程序瑕疵;此外,根据《森林法》第56条,非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散树木的采伐,需向林业部门请求采伐许可证。若涉事桐树非“零散树木”,村委会可能会因无证采伐面对行政处罚。他以为,村委会称砍树为防止影响邻地猕猴桃成长,结合本次事项中的树木数量,此说辞显着缺少根据,首要,是否构成阻碍事实需供给专业判定等客观依据证明桐树的确对邻地形成光照、养分等实质性危害;其次,村团体的处置方法也有待商讨,在影响尚无结论的情况下,村团体也应先与屈老洽谈修剪、移栽等计划,而非直接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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